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04-28
委托机构: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委托机构:衡阳市节能和电力监察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衡阳市节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机构将下列节能监察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机构实施:
一、委托事项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委托机构承担的节能监察工作。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及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二、委托期限
2025年5月1日起至2030年5月1日止。
三、委托期间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构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处理)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机构监督。
(二)受委托机构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处理),不得将受委托的违法行为查处职权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
(三)委托机构制定印发年度计划、通报、管理规定等文件,及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机构制定印发节能监察通知书、现场记录、节能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及实施行政检查。
(四)受委托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机构可以解除委托或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机构: 受委托机构: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节能和电力监察事务中心
2025年4月18日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