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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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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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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支队公务用车和驾驶人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交警支队形象和支队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队机关车辆的定编配备、号牌核发、燃油定额、维修鉴定、车辆保险等实行集中管理; 支队驾驶人(含专职和兼职)的业务法规学习、年审和遵规守法情况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需要,将支队车辆定向分配给支队各单位使用,各单位对定向分配车辆的使用、安全和维护保养实行管理。为实现有效规范管理,根据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支队设立车辆管理办公室,归口后装科管理;各单位明确一名安全员,实行车管安全员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衡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派车单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由车辆使用人填写《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用车派车单》,经部门值班领导同意并报值班支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派车单出车联放在车上备查,办完公务后应立即将车辆停放原固定停车场,将钥匙和派车单出车联及时交部门值班领导。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执勤执法和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支队后装科工作职责:

  一、及时建立、更新和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档案。

  二、负责支队车辆的定编配备、新车上牌、退役、报废和支队专段号牌管理等事宜。

  三、负责支队机关车辆检审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支队车辆车容车况的检查和维修保养的组织、审核工作;调查鉴定支队车辆损毁情况,对责任驾驶人、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支队车辆的保险与理赔工作;

  六、负责支队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的组织工作,并对驾驶人的责任和赔偿提出意见。

  七、制定并实行支队车辆行车登记制度,核定支队车辆燃油消耗。

  八、及时建立、更新和管理驾驶人管理档案;组织支队驾驶人的业务法规学习;组织支队的年审工作;掌握支队驾驶人的遵规守法情况。

  九、总结支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请支队召开常委会并定期向支队党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单位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详细情况;协助支队后装科建立车辆、驾驶人管理档案;及时提供本单位车辆、驾驶人变更的有关情况。

  二、组织本单位驾驶人的业务、法规学习,组织驾驶人体检和驾驶证换证工作,掌握并提供本单位驾驶人遵规守法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保管车钥匙,督促填写行车记录本,核定本单位车辆的燃油量;

  四、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年检、维护保养和车容车况检查,提出维修、异动、变更、报废计划,办理和落实车辆维修手续,提供本单位定向分配的车辆丢失、损毁的具体情况;

  五、参与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车辆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支队后装科统一建立支队车辆管理档案,并及时变更有关异动情况,及时掌握车辆底数和状况适时体现支队车辆状况。以后新增车辆上牌由支队后装科统一办理,同时,统一管理支队专段号牌,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车辆号牌、颜色、用途,确有必要的报支队后装科统一办理。支队车管所不直接对支队各单位办理车辆上牌发证业务。

  第七条  车辆年检工作。支队后装科在建立车辆管理档案的基础上,汇总车辆一览表,实时体现每台车辆年检时间、使用状况等信息,督促各单位车辆上线检测和做好年检工作。

  第八条  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和事故责任鉴定工作。

  支队各单位对定向分配的车辆,每台要指定责任驾驶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单位安全员每月要对车容车况例行一次检查,支队后装科每季度要统一组织各单位安全员对支队车辆进行一次车容车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列入支队精细化管理公共项目考核内容。

  支队车辆保养、维修实行事先审批、定点维修和经费包干制度。由后装科牵头组织支队相关部门考察确定2—3家维修厂,车辆发生维修事项时需事先填报“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表格附后),由用车单位领导审批后报支队后装科进行检测、审核。大修和预计维修金额超过1千元的,维修前还需分别报后装科领导和分管支队领导审批。核报经费时,经后装科并在车辆维修“总结算明细表”上签字后根据《支队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核报。维修经费用从包干专项“车辆费”中支付。

  暂未列支车辆包干经费的由后装科按程序审批,从支队公用经费中支付。

  车辆因公出差外地确需就地维修的按上述规定电话呈报审批,返队后补办手续,报销车辆维修发票时需随车领导签字,发票违反上述规定,财务室不予报账。

  因使用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损毁等责任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向支队车辆管理办公室上报情况说明材料。后装科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上报支队党委会研究处理,并列入支队精细化管理公共项目考核内容。

  第九条  车辆保险和保险理赔工作。

  支队新增车辆和保险到期车辆由支队后装科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支队各单位定向分配使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按规定程序处理外,需及时通知支队后装科车管专干赶赴现场,并由后装科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前期事故理赔工作。

  第十条  车辆事故处理工作。支队各单位定向分配使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须通知支队后装科车管专干和单位安全员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后装科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支队党委会开会研究并列入总队精细化管理公共项目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车辆燃油管理工作。

  支队车辆实行按行车公里数核定燃油制度,支队后装科为每台车建立一个行车记录本,作为支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和按行车公里数核定燃油量的依据。支队各单位定向分配使用的车辆燃油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各单位核报燃油费时,由后装科按行驶里程核定签字后,按程序核报,经费从各单位专用车辆包干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驾驶人管理工作。为了维护支队做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权威机关的形象,强化遵规守法的带头作用,特规定如下事项:

  一、建立支队内驾人员管理档案,支队每名驾驶人(含民警、和聘用专职驾驶人)每人一卷,新进人员必须及时建档,否则不能驾驶支队车辆。

  二、建立安全和法规学习培训制度。支队驾驶人每半年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安全和法规学习,专职驾驶人由支队车辆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兼职驾驶人由各单位安全员组织,学习内容由后装科统一安排。

  三、为做好服务工作和实施有效监督,由后装科适时监控内驾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统一组织体检和换证工作。违法违规情况列入支队精细化管理公共项目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支队机关、蒸湘大队车辆(包括民警自用车辆)实行定位停放。支队机关、蒸湘大队价位相对较高的公用车辆定位停放在办公室地下停车库;警车和剩余公用车辆定位停放在办公大楼南停车区;民警自用车辆定位停放在办公大楼西、北停车区;来访车辆统一停放在办公大楼北停车区,支队后装科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安排好车位。

  严禁机关车辆和民警自用车辆乱停乱放。由支队党委牵头,物业公司协助,支队车辆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违规情况支队党委会将不定期通报并作为支队精细化公共项目考评的内容。

  物业保安公司要加强管理力度,确保支队大院不乱停放车辆,维护支队大院良好的停车秩序。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和清理整治工作。

  支队党委、纪委、办公室、后装科、蒸湘大队共同负责对支队的公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牵头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督导工作,并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支队财务核报经费的单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装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支队车辆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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