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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01来源:市水政监察支队

衡阳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水罚字〔2021〕3号

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邓忠

2021年10月8日,衡阳市水利局对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1年4月份在衡阳市蒸湘区梓木村(原衡南县公安局看守所)注册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并于当年10月份动工筹建,2012年5月中旬正式投产使用。2018年9月份,该公司私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作为生产用水。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衡阳市水利局有关文书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法人代表邓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邓光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5.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衡审征〔2021〕41号)一份。

6.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润林项目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取水许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7.2021年9月10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一份。

8.2021年9月12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绘制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取水位置勘验图一张。

9.2021年9月14日,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光利配合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制作的勘验笔录一份。

10.2021年9月14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照片一份。

11.2021年9月22日,对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光利调查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实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9日,衡阳市水利局对该案进行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2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1〕18号),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1〕18号)后五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1〕18号)后五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综合上述,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15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条: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基准,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以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缴水资源费叁万壹仟伍佰元(¥31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衡阳市同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衡阳市工商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缴纳贰万元(¥20000元)人民币罚款和补缴水资源费叁万壹仟伍佰元(¥31500元),账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联系人:陈相君、曹颖汶、贺韧

联系电话:0734-8167723

衡阳市水利局

2022年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四、《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15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条: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